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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淳房屋出租?高淳碧桂园租房

高淳2013年*安置补偿办法

高淳县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条被*人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和房屋产权证(含建房许可证,下同)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补偿以前述两证所载的合法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属于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建设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被*人原合法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2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二十二条被*人仅有一处住房(一处住房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低于供应该项目最小套型*安置房总价的,*实施单位应按照以基准价格测算的供应该项目的最小户型*安置房总价对被*人进行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其*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人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由所在镇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人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统拆统建的新宅基地面积,原则上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各镇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四条非住宅房屋*,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非住宅房屋,*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补偿费标准1.5倍计算,*人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三)*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补偿款2%给予补偿;*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补偿款8%给予补偿;*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实施单位按照不超过*补偿款4%给予补偿。

(四)*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实施单位应当给予不超过*补偿款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5%补偿。

(五)*非住宅房屋,对拆除后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的设备的补偿,由*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测算,征求*人意见后,报所在镇*审定。

(六)被*人将房屋出租的,*实施单位仅对被*人进行补偿,其中,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补偿,由被*人支付给承租人。

被*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或统拆统建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县*公布的征地房屋*补偿标准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人申购*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南京市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3)

被*人与承租人的出租协议对前款所述的损失补偿有约定的.,由双方按协议约定处理;双方没有出租协议或出租协议对之未约定的,由被*人与承租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标准支付*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

(二)统拆统建的,按住宅房屋统拆统建标准支付*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二十六条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或统拆统建的,*实施单位应当向被*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

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人的原房有装修的,*实施单位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住宅房屋被*人提前搬迁的,*实施单位应当给予奖励费,其标准和期限参照同时期市*公布的国有土地上城市房屋*规定执行。

提前搬家奖励费以一个产权户为单位核计,一个产权户的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被*人申购*安置房的,同一项目按搬迁先后顺序参加选房。

第四章*安置房申购

第二十八条住宅房屋被*人申购*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可申购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人申购*安置房时,购房款由被*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且必须在购房款总额内申购*安置房,不得使用其它补偿费用和被*人其它自有资金。

(二)每产权户可申购*安置房的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20平方米。每产权户认定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为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不具备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三)住宅房屋被*人因同一户籍家庭人口较多、住房特别困难等原因,确需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面积进行申购的,必须经*实施单位审核同意,并报区、市*安置房管理部门批准。每产权户被*人申购面积人均最多不能超过30平方米,总申购面积不得超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220平方米。同一户籍家庭人口为征地公告前户口实际存续、实际居住并在他处无住房的人员。该部分人员由被*人取得所在街道和村组证明后经*实施单位审核产生,并在被*人所在村组公示5天,无异议的,方可列入人口基数计算。

(四)被*人必须同时满足前述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申购*安置房。

第二十九条住宅房屋被*人申购*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购房款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人按所购*安置房基准价格为基础支付购房款,该款项由*实施单位从被*人的*补偿款中直接支付给*安置房建设方,被*人的*补偿款如有结余的,由*实施单位支付给被*人。

(二)因房屋楼层、朝向等原因产生的*安置房价格差异,由被*人在*安置房选房时与*安置房建设方结算,多退少补。

(三)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被*人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面积超过其可申购面积的,或被*人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超面积申购的,被*人按照下述标准支付超面积的购房款:

超出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超面积部分按所购*安置房基准价格计算购房款;

超出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全部超面积部分(含0—10平方米超出面积)按所购*安置房基准价格

上浮50%计算购房款。

第三十条住宅房屋被*人申购*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的,其申购的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被*人必须提供*补偿安置协议、原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户籍证明材料,并如实填写《南京市*安置房申购表》,报*实施单位审核;

(2)*实施单位应对被*人提供的申购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按项目汇总明细,附具相关材料,报区、市*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

(3)区、市*安置房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发放《南京市*安置房购买通知书》,由*实施单位交被*人作为选房凭证,同时,*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汇总明细,报市集体土地房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裁决

第三十一条*实施单位与被*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裁决前,当事人均有调解意向的,裁决机关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由裁决机关终结裁决;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拒不参加裁决审理的,裁决机关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市人民*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被*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被*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或者由*实施单位依法申请人民*强制*。

实施强制*前,*实施单位应当就被*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办理第十二条所列事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房屋*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征地房屋*工作人员侵占、挪用、截留*补偿款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破坏征地房屋*工作,妨碍征地房屋*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实施单位未取得《南京市征地房屋*方案批准通知书》擅自实施*的,擅自扩大

批准范围实施*的,擅自超过批准期限实施*的,或未按规定公告实施*的,由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行为;相关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安置房建设启动资金的,*安置房建设方未按约定要求建设和交付*安置房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补偿安置,不得发生违规分户、虚报人数、克扣补偿、超标补偿等行为,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law11com

第四十二条被*人不得伪造、涂改有关权属证明文件,不得谎报瞒报有关数据、冒领多领*补偿款,一经查实,退回多领取的*补偿款,取消超面积的*安置房,并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征地房屋*补偿费标准,除购房补偿款外,按照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进行调整。

供应*项目的*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内的,住宅房屋*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安置房基准价格的70%确定;供应*项目的*安置房位于现有绕城公路以外的,住宅房屋*补偿款中的购房补偿款标准,按供应该项目*安置房基准价格的80%确定。

统拆统建的房屋补偿费按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文件中自拆自建房屋补偿费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在职职工因征地房屋*搬家,凭*实施单位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两天公假。

第四十五条被*人申购*安置房的,购房款中*补偿款部分可以免缴契税。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人,是指征(用)地单位。

*实施单位,是指各区*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工作的具体部门。

被*人,是指对被*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在本办法实施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实施单位与被*人已开始签订房屋*补偿协议,但尚未全部完成的项目,按原征地房屋*补偿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政策实施,直至完毕。

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但*实施单位与被*人尚未开始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协议的项目,需重新换领《南京市征地房屋*方案批准通知书》,并按本办法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本办法实施后新实施征地房屋*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范围内的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区(县)人民*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修订,报市*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2004年4月10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宁政发〔2004〕93号文)中有关房屋*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南京租房补贴真的是坑

南京租房补贴申领全攻略

01

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校(含海外留学)毕业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含港澳台毕业生),在全日制职业院校毕业并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

(2)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各类企业(含在宁部、省属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3)在宁无自有住房(或与父母共有家庭唯一一套住房)且租房居住。

(4)租房居住应与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经营单位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并注明月租金额、租房期限等规定内容。

02

补贴标准和年限

博士每人每月2000元

硕士每人每月800元

学士(含高级工及以上)每人每月600元

(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03

补贴申请流程

1.申请人应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2年内提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

2.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市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njhrss.gov*/)-专题专栏-高校毕业生住房租赁补贴申报通道,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智慧人社-租房补贴中完成租房补贴申请。

3.申请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家庭成员姓名、身份证信息等申报内容,并清晰、完整上传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交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海外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租房材料可选择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租金发票(二选一)。

(3)在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4.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通过的,续发期间不需再申请,符合补贴条件即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5.在续发期间,申请人就业、创业单位不变,但租房合同出现下列变动的,应及时通过原申报系统变更相关信息,并上传提交相关变动的房屋租赁材料:

(1)租住房地址变更,新签住房租赁合同的。

(2)住房租赁合同期满,续签租赁合同的

6.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重新提出补贴申请:

(1)申请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

(2)申请人创业实体依法破产、注销。

(3)申请人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审核不通过,或在续发期间不符合补贴条件停发的。

以上情形,如初次申请并通过审核,再次申请时将不再重复审核学历、学位证书(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材料。

04

受理与审核

1.市人社部门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工作,对填报内容和上传提交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

2.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市相关部门和区(园区)人社部门对上月新申请补贴和拟续发补贴的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申报平台发布。

3.市人社部门系统汇总各部门、各区审核结果,于每季度首月及时将上季度通过审核拟补贴的人员名单、补贴月份及补贴金额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反馈各区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市、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并协助人社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05

补贴发放与标准

1.住房租赁补贴自审核通过申请的当月计发,按月补助、按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累计不超过36个月。

2.住房租赁补贴经审核公示通过后,由各区人社部门于每季度首月底前(逢*法定假日,发放可顺延至下月)将上季度符合条件月份的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因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能及时开通导致发放失败的,发放时间可顺延。

06

租房备案流程

南京租房补贴备案线上办理:

1.“我的南京”APP:下载“我的南京”AP——首页选择“政务(更多)”——选择“南京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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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房屋租赁”——“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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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合同”栏可填写网签合同,“我的备案”栏可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并查看备案号。(备案完成后需保存备案证明,申请补贴时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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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点进去后提示没有房源,则表示你租的房子没有录入系统中,需要联系你房东,发布房源。

②微信公众号“南京房产微政务”:微信关注“南京房产微政务”——选择“办事大厅”——选择“房屋交易”——选择“房屋租赁”——“租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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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微信“城市服务”:打开微信支付界面——选择“城市服务”——选择“南京市租房服务”,可办理租赁备案及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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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线下办理

出租方或承租方持以下材料进行窗口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复印件;

2.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每名户主、租客都需提供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即有几名户主和租客就提供积分证件);

3.租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

5.之前税率是3.5%,近期是*期间,不知道有没有免税,建议向税务局咨询。因为有一些企业可能在南京办公,但并不在南京交税及社保,所以还是建议线上备案,或者先查清楚。

单位名称承办窗口地点*范围

南京市房屋租赁指导中心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江东中路265号 84722640城区

南京市玄武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玄武区*服务中心珠江路455号 83678201本区

南京市秦淮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秦淮区公房管理中心瑞金路10号 84630881本区

南京市建邺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建邺区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大厅雨润大街99号2号楼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大厅 87778342/87778548本区

南京市鼓楼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鼓楼房地产经营服务交易中心云南路24号一楼大厅 58820912本区

南京市栖霞区住房和建设局各社区服务大厅各社区服务大厅 85301259请致电咨询

南京市雨花台区住房和建设局雨花台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建局窗口雨花台区竹影路5号1幢 52867889本区

南京市江宁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江宁区各街道服务大厅江宁区各街道服务大厅 52192621请致电咨询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浦口区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浦口区江浦街道象山路1号 58115602/58115589请致电咨询

各社区服务大厅各社区服务大厅/本区

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南京江北新区房产服务中心大厂新华西路328号 57791277请致电咨询

南京市江北新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点江北新区珍珠南路95号-15 58851824请致电咨询

南京市六合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六合区政务服务管理中心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池路333号 57130535本区

南京市溧水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溧水区市民之家南京市溧水天生桥大道600号市民之家二楼B105永阳镇后巷10号 57236042本区

南京市高淳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南京市高淳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16号 68988017

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实行网上申报(港、澳、台人员向人社部门书面申报)。申请人登录“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通过“我的南京”手机APP扫描二维码完成身份认证,在网上填报申请或直接在“我的南京”手机APP完成租房补贴申请。或用“我的南京”手机APP也可直接完成申请。

“我的南京”手机APP账号注册流程。

①下载我的南京APP

②在我的南京手机APP上注册账号;

③进入住房补贴网上申请

关于纳税:因补贴发放工作是由申请人目前就业单位的纳税(注册)区人社部门负责,故申请人的就业单位必须是在南京市纳税企业或注册地在南京市的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如不符合,审核会不通过。企业纳税情况可电话咨询市地税12366。

关于参保:一定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如果参加的是其他养老保险、以灵活就业者形式参保都不能申请;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申请人应是在宁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需要提交省直管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关于合同备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首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一年,在原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前,经双方协商一致将劳动合同期限变更为一年及以上期限的。由用人单位向办理原用工登记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用工登记变更说明、原劳动合同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南京市就业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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