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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二手房信息,佛山二手房必看房源

佛山二手房能入户吗

可以入户。

购房落户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1、户口薄或者户籍证明(如果户口薄无法提供,则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开具户籍证明)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未办房产证者提供)和商品房备案证明(附在购房合同内)

5、房屋信息摘要(市房管局开具)

6、不动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次性付款提供)

7、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按揭买房者提供)还款证明(在*银行开具连续六个月还款记录证明)

8、《门牌号证明入住证明》,再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开具)

9、填写《落户申请表》

购房落户的办理流程:

购房落户的流程简单来说就是将户口从原所在地迁出,然后在购房所在地办理新的落户手续。

主要有以下三个步骤:

第1步:准迁证办理

办事部门是房产所在地各个*局办证核心

需要办理的事项是:带好之前准备好的材料,在购房所在地的*局办证核心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第2步:办理原籍下户

办事部门当然是户口的原籍*局或者户口原籍派出所。

这一步需要办理的事项是:拿好户口薄、身份证原件以及准迁证在原籍办理落户手续。这一步便可以拿到《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在购房所在地办理上户

办事部门在房产所在地的各个*局办证核心就可以

这一步的办理事项是:带好身份证、一寸照片以及户口迁移证到*局的办证核心办理上户手续。

注意事项:

需要申请的朋友带好上述需要准备的材料后向需要办理落户的所在地受理单位申请,并填写申请落户表;受理单位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做出调查审核,而且需要将有关材料上报给当地的*分局;而*分局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审核意见,且需要将有关材料上报市*局;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此时,受理单位在接到审批决定2个工作日内,应该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如果审批人经批准同意,就可以到市*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还需要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原籍办理户口迁移证。较后需要凭两个证件到购房落户地办理落户手续。

参考资料:*news.xinhuanet*/yzyd/house/20140807/c_1111976955.htm

佛山*房产在哪找买二手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现在房地产交易的市场是非常火热的,有一些房东想要*自己的房子,但是却没有了解过佛山*房产在哪找,另外也不了解买二手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所以常常会感觉到特别迷茫,不知道要怎么样才能够把自己的房子卖出去。但如果有这方面的困扰,可以多关注下面内容,了解卖房常见的注意事项。

佛山*房产在哪找?

一是通过网络,毕竟现在已经是信息化时代了,各种信息在网上都可以找得到,而且方便快捷。二是通过传统的中介机构,这样也可以省去自己的很多精力,不过需要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三是通过亲戚朋友等熟人来介绍,这样对房子的信息可以得到更精准的了解。四就是去自己喜欢的小区贴小广告,寻找房源!

买二手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我们买卖二手房的时候,先要检查卖家的情况,看看这个房子的产权是不是明晰,有没有一些违法的事情,或者是房子抵押的事情,这些都需要你打听清楚,如果有问题的话,坚决要拒绝。

第二、我们现在的城市里面充斥着很多的小产权房子,现在很多卖家用便宜的价格来吸引大家,可以这类房子的问题很多,需要我们注意一下,最好不要购买,不然将来产权出现问题,就有很大的麻烦。

第三、我们要注意一下,现在很多的卖房者是因为自己的*出现问题,所以被迫*自己的房子,但是因为*还不了,银行比如会要求房主还钱,所以这样的情况下,你必须确定房主还给银行*前,你再购买。

第四、很多人觉得首付款自己和房主说好一会,自己继续还款就可以了,但是有时候正是因为这一点造成原来的房主有机会要回自己的房子,所以做二手房的时候一定要搞清楚这一点,千万不要盲目购买。

上面的内容就是关于佛山*房产在哪找以及买二手房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其实现在的二手房信息实在是太多,但是每个人的需求不一样,所以总体的房子数量多,也并不一定能够找到适合自己的房源,所以大家要花多点时间了解各种不同的房子,然后多多对比,直到选到满意的房子为止。

佛山二手房新规:网签合同有效期不超90天!

佛山二手房新规出炉。

2月26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印发《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通知,其中提到,网签合同有效期不超过90日,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给予责令整改、违规行为*、暂停存量房网签资格1至6个月等处理等。

新规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原文如下:

佛山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买卖双方经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的交易或买卖双方自行达成的交易,都应当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下称“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存量房交易合同,办理交易手续。

第四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全、快捷、便民、自愿的原则,另行制订资金监管办法,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存量房交易规则的制订并监督实施。

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存量房交易行为的监管工作。

市房产交易管理机构负责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建设管理、数据统计监测、业务指导等工作。

行业协会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经纪人员培训等工作;依申请对当事人与行业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章网上交易申请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完成工商登记、经纪机构备案、建立诚信档案、领取数字证书手续后,可依规定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签署并承诺遵守《佛山市存量房网签系统使用承诺书》,向所在地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数字证书供应商申购数字证书。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定期参加培训,申请账号后方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

第九条个人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的,应当先通过实名认证核实身份后方可注册账户。

个人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助完成实名认证,也可前往房屋所在区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办理实名认证。

房屋产权人为单位的,以单位名义进行实名认证。

第十条产权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注册账号后,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房源信息,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网签手续。买方在进行网签前,需注册账户完成实名认证工作。

第三章房源信息发布

第十一条产权人可选择一家或者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也可自行发布房源信息。

接受产权人委托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依次办理下列手续:

(一)查验委托方身份。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发布房源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及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房源权属。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统记载的房屋权属信息的一致性,并收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三)实地查看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实地查看房屋,拍摄房屋现状照片。

(四)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记录委托方、房屋现状等相关信息,并打印双方协商一致的《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以下简称“经纪合同”),由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委托方共同确认签名或盖章。

第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对其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权人应当对其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网上签约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应当依次办理下列签约手续:

(一)核实卖方身份信息及真实意愿。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产权人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产权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网签手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当查验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后收取复印件,并收取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

(二)核实买方身份信息及购房资格。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核对买方身份证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核查买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查验并收取买方的购房资格材料原件。

买方应当主动提供反映自己具备购房资格的资料,并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核实房屋最新状况。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核实房屋最新的权利、自然状况,再次核对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与存量房网签系统记载的房屋权属信息的一致性。房屋存在查封或其它限制交易情形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告知买卖双方,并停止办理签约手续。房屋处于抵押、租赁状态的,应当告知买卖双方,由买方确认是否继续签约。

(四)签署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生成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买卖合同,打印后由买卖双方签名或盖章,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照经纪合同约定协助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买卖双方自行交易的,由产权人注册账号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在买方的配合下生成双方协商一致的买卖合同,打印后由买卖双方签名或盖章,共同到房屋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

买方应当主动提供反映自己具备购房资格的资料,并为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设置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网签合同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90日。在有效期内,存量房网签系统将限制对该存量房再次交易,逾期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网签合同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后,房地产经纪机构、买卖双方可以查看房屋的交易登记状态、交易形式、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等相关信息。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房屋交易信息将归档处理。

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解除

第十七条经纪合同到期后,相关委托事项同时终止,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存量房网签系统发布的该房源信息将自动撤下。

第十八条在委托期限内变更或者解除经纪合同的,委托人应当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协商一致,签订变更或者解除该经纪合同的书面协议。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签订书面协议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变更或者撤下该房源信息的手续。

第十九条在办理存量房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解除已签订的买卖合同。

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由该房地产中介机构登录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变更或撤销该合同的手续。

双方自行成交的,由买卖双方共同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或撤销手续。

第六章争议解决

第二十条出现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凭有关材料,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协助更正信息申请。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反映情况属实的,对存量房网签系统信息进行更正。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产权人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拟转让房源信息的;

(二)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按照与产权人的书面约定及时变更或者撤下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已发布的转让房源信息的;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未经买卖双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买卖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卖方、买方与房地产经纪机构产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所在的行业协会申请调解,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七章各方责任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所签订的经纪合同、买卖合同及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以及交易中向买卖双方收取的资料,整理建档。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在使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办理相关手续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二)未按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发布房源信息;

(三)未按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协助买卖双方签约;

(四)隐瞒提供经纪居间、代理服务的事实,谎称买卖双方自行成交;

(五)未经卖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自行发布拟转让房源信息;

(六)经纪合同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后,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与卖方的书面约定,将存量房网签系统上发布的房源信息及时撤下;

(七)未经卖方、买方同意,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签署、变更、撤销买卖合同;

(八)住房限购政策执行期间未履行对买方资格审查义务,或者协助买方伪造购房资格材料;

(九)以欺骗、盗窃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权人及房源信息;

(十)签订虚假经纪合同或买卖合同;

(十一)违规*作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十二)利用虚假房源信息、虚假合同、虚报房屋价格实施诈骗、偷逃税费、赚取差价等行为;

(十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整改、违规行为*、暂停存量房网签资格1至6个月等处理,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其信用档案及将有关情况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存在本规则第二十三条所列禁止行为的,予以从严从重处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房地产、*、税务、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房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产权人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买方如实反映房屋共有、抵押等权属情况,确保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转让的情形。买方应当确保自身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购房资格。

利用存量房网签系统实施诈骗、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的,由*、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及人员的自律管理,对违规会员单位及人员及时采取提醒、通报、谴责等行业自律处理手段,必要时可提请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诚信扣分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试行)》(佛建管〔2012〕2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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