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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卫生厅网 安徽省卫生局*

安徽省卫生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厅设15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来信来访、卫生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处。

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全省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动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管理大型医用装备配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品价格、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的建议;负责卫生专项投资、省级卫生单位基本建设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装备标准和管理办法。

(四)政策法规处。

贯彻落实*医*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拟订医*卫生改革的具体方案和措施;承担地方性卫生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组织拟订卫生政策和标准;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五)公共卫生应急处理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处理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制度、预案和措施;指导突发公共卫生*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中毒*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应急处置信息。

(六)疾病预防控制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发生和*的蔓延;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开展疾病防治监督监测工作;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信息工作;承办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农村卫生管理处。

承担综合管理全省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卫生政策的落实。

(八)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处。

拟订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拟订妇幼卫生技术地方标准;对妇幼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严重危害妇女、儿童健康疾病的防治工作。(九)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组织指导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医院*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有关工作;参与*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工作,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安全、服务、财务监督和评价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

(十一)*物政策与基本*物制度处。

贯彻执行*基本*物制度,组织实施*品法典和*基本*物目录;贯彻**物政策,组织实施基本*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基本*物目录内*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

(十二)科技教育处。

承担拟订全省医*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科研攻关项目;指导医疗卫生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研究地方医学卫生技术标准;承担医*卫生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培训工作;承担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三)省中医*管理局。

贯彻执行*中医*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中医*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标准;承担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等的监督管理责任;负责监督和协调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中*资源普查,促进中*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文化的继承发展。

(十四)外事处。

负责管理全省卫生外事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医疗卫生方面的*及民间的多边、双边合作交流,协调全省医学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保健处。

负责全省各级医疗机构干部病房的业务管理,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有关工作。

离退休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机关*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群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省卫生厅纪检组(监察室)按照《省纪委*省编办省监察厅关于对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履行职责。

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安徽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如下:

一、报名人员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中医*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0〕23号)中规定的报名条件。

二、按照《*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有关规定,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考试。

三、根据《中央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肺炎*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经认定的参加*肺炎*防控的一线医务人员,在符合相应报名条件的基础上,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提前一年申请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对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晋升高一级职称可以直接申报参加考试。上述享受提前申报的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

四、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科医学中级、全科医学(中医类)中级、社区护理中级考试。

五、报名参加2023年度的考试人员,其取得学历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计算均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在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2年。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教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的远程教育(广播电视教育、函授教育、网络教育等)、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举办医学类专业、相关医学类专业、*学类专业的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省教育厅、原省卫生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举办高等医学教育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秘〔2002〕55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中等医*卫生专业学历教育参加卫生类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按照原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等医学教育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科秘〔2003〕122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自2024年起,将职业病学并入内科学专业,结核病学并入传染病学专业,职业卫生并入公共卫生专业,计划生育按专业内容分别并入妇产科和泌尿外科专业;将中医护理并入护理学专业,同时在所有护理学专业考试中增加中医内容。自2024年起,专业目录中将取消204、374、311、314、360、363专业代码,相应专业报名人员请提前做好报考计划安排。

七、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301-365、392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凡报考专业代码为203、204、368-374专业的人员,应具有护士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护士执业证书。

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专业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必须使用原档案号。

2023年报考204、374、311、314、360、363专业类别并通过部分科目的,在2024年报考原专业对应的新专业时,可保留2023年考试成绩。

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

安徽省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材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主治(管)医(*、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博士学位和主治(管)医(*、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治(管)医(*、护、技)师资格满7年。

申报方式及时间

2021年全市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于10月10日-10月25日期间登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咨讯中心”专栏中点击进入“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查找“职称申报”栏目,按照*作说明步骤。

使用安徽政务服务网个人账号进行申报。申报人员请认真填报评审材料相关内容(个人录入信息须与申报材料内容一致,一经正式提交不予修改或替换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规范提交,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未在申报系统内录入评审资料者不得参与评审。

安徽省卫生厅的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给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省食品*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品法典和*基本*物制度的职责。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加强促进中医*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文化的职责。

(七)深化医*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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