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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租房信息,宁津租房子*

宁津县廉租房位置

宁津县廉租房位置在宁津县津泉路东侧、福宁大街北侧开瑞社区安置楼。根据《宁津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中规定,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取得*部门签发的城镇规划区居住证,或具有我县非城镇规划区户籍,并在城镇规划区实际居住。

2、申请人与城镇规划区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已办理营业执照。

3、申请人员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m2,并总建筑面积不高于60m2(两代均有配偶和三代及以上同堂的家庭住房总面积可放宽至不高于84m2),且申请人员的直系亲属无多余住房。

4、申请人员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即可到县房产管理中心住房保障股进行咨询。

宁津县公租房收费按人数还是按平数

平数。公租房的配租面积是指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但收费是按平方数,租金标准为15元每平方米,每月物业费为1.4元每平方米每月。公租房,是解决新就业职工等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的一个产品。公租住房不是归个人,而是由*或公共机构,居住者只享有居住权,并不享有公租房的所有权。

宁津县廉租房如何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保障住房政策法规(一) 1.文件名称:《宁津县人民*办公室印发宁津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2.文号:宁政办发【2010】4号 3.发布部门:宁津县人民* 4.发布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5.实施日期: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宁津县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县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县城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宁津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人民*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物价、统计、工商、*、住房公积金中心、地税、人事、劳动保障、金融、保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城区城镇居民常住户籍并在城区居住两年以上;(二)家庭成员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三)无房或自有住房(含租住福利性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四)低保家庭及夫妻平均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家庭人员中有重大疾病、身体残疾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重大疾病需由市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身体残疾需由县级以上残联出具证明。(五)夫妻平均年龄70周岁以上老人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住房保障申请,可由符合条件的子女申请。第五条家庭户的认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以家庭户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户。70岁以上老人不和独生子女一起居住的也视为一个家庭户。第六条家庭人口数的认定。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应首先确定家庭人口数。只要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一人为城区城镇居民户籍,其它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则不限户籍所在地,均视为家庭人口数。(一)户口在一起,但不在一起居住生活的不视为家庭人口数;(二)户口迁出的在校学生,可视为家庭人口数。第七条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标准线的确定。确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标准线,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城区低收入人群总量,一般掌握在当地城区居民总人口的20%左右;(二)低收入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一般按上一年度当地城区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的50—80%确定。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标准线,由县人民*统计部门按照以上原则,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并实行动态管理。第八条我县城区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部门主管,申请人所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城区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但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二)家庭中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消费物品及非生活必需品的;(三)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四)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者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五)故意不履行给付法定赡养、抚(扶)养费义务和转移个人资产的;(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七)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情况,不接受工作人员核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八)因赌博、吸毒、*、超生等违法行为和违法收养,造成生活困难的;(九)经县民政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第九条住房情况的认定。(一)无房户是指申请家庭在城区无私房或者未承租福利性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家庭;(二)在城区外有私房,但在城区内无私房也未租住福利性公房的,视为无房户。城区外私房可在认定收入时计算为财产收入。(三)居住子女或者父母房屋,视为有房户;婚后借住已婚兄弟姐妹住房的视为无房户。(四)有私房或者已买房,但尚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视为有房户。(五)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为改善住房条件,原私房*、转让后未买房的,视为有房户,仍按原私房认定;(六)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原私房*的,仍视为有房户。其中,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安置协议上的安置面积认定。原租住的福利性公房*的,如果公房产权单位未再安置福利性公房,申请人也未买房的,可视为无房户;已安置公房的,按安置面积认定。(七)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产权登记或者房屋产权证书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者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有购买合同的,以购买合同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者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建筑面积计算为准。两处及以上房屋合并计算面积;(八)已实际购买二手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视为有房户;(九)直系亲属在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视为有房户;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十)低矮、简陋或者有安全隐患,不适合居住的简易房或者危房,由当地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可不计算住房面积;(十一)用作营业等其它用途的房屋仍计算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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